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的企业,自项目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二条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必须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第四条 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政策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财政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期内和投产后2年内全部免缴,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收取的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第五条 对新投资建设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濉溪县均价为9.4万元)为起点。
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县开发区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 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亩,对高新技术产业、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指标可适当放宽 。濉溪、百善、刘桥工业集中区一般不低于120万元/亩、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临涣、南坪、韩村工业集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亩、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8万元/亩。企业以摘牌价缴清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提取基金和费用后,剩余资金按以下比例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给予60%的财政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内建成投产,给予80%的财政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给予财政扶持。
第六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县政府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后,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对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不低于50%、容积率不低于1.0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按第二层200元/㎡、第三层250元/㎡、第四层及以上35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先征后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 “六个一”工作机制,缩短审批时限,规范规费收取。
第十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即每个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外部环境,都由一个引进单位全程跟踪,无偿服务。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协调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入驻、建设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实行申报备案制,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县效能办申报,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投资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对商贸、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濉溪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濉办发【2010】37号)执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及其它资源开发和初级加工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