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省、市、县《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突出信息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二)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秘密坚决保守住。各重点信息公开主体分别为:
1.批准服务信息。由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农林委、县水务局、县文旅体委、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防空防震办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批准结果信息。由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其中:
(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项目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县发改委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县城乡建委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信息,由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县国土局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县环保局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由县水务局负责公开。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
4.征收土地信息。由县国土局负责公开。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批准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6.施工有关信息。由县城乡建委、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8.竣工有关信息。由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各镇、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信息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抓好落实。县政府政务公开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加快推进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单位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县政府适时对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加强考核问效。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2018年4月27日